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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責條例釋義(17)不予或者免予問責情形有哪些?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發布時間:2021-12-16 17:30:18    瀏覽:0 分享

                編者按:2019年8月25日,中共中央正式印發修訂后的《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此次修訂的《條例》,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把做到 “兩個維護”作為根本政治要求,聚焦管黨治黨政治責任,有利于督促各級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牢記初心使命、負責守責盡責,加強新時代黨的建設,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為幫助大家更好地學習理解《條例》,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了《〈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釋義》,對《條例》逐條分款進行詳細解讀。本網陸續推出釋義內容,敬請關注。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問責或者免予問責:

                (一)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

                (二)在集體決策中對錯誤決策提出明確反對意見或者保留意見的;

                (三)在決策實施中已經履職盡責,但因不可抗力、難以預見等因素造成損失的。

                對上級錯誤決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意見未被采納,而出現本條例第七條所列問責情形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上級錯誤決定明顯違法違規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釋   義】

                本條是關于不予或者免予問責情形的規定。

                《條例》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規定了不予免予問責、從輕減輕問責、從重加重問責的具體情形,構成了系統的問責運用規則。這些規定,是對《條例》第三條規定的“實事求是”“錯責相當”“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等原則的具體貫徹,是第八條規定的“根據危害程度以及具體情況”的具體體現,是對第十條規定的“綜合考慮主客觀因素”要求的進一步落實,也是做到嚴肅問責、規范問責、精準問責、慎重問責的重要保障。

                本條規定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有關重要論述和黨的十九大精神,貫徹《關于進一步激勵廣大干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的意見》,堅持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并重。通過嚴格規范的制度設計,既堅持原則、嚴格問責,推動責任落實,又綜合考慮主客觀因素,正確區分不同情況、分類處理,切實為擔當者擔當、為負責者負責、為干事者撐腰,保護干部干事創業的積極性。

                本條第一款分三項,規定了可以不予或者免予問責的三類情形。

                第(一)項規定的情形是: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2016年1月,習近平總書記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精神專題研討班上的講話中提出“三個區分開來”的要求,強調“要把干部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和錯誤,同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上級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和錯誤,同上級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同為謀取私利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保護那些作風正派又敢作敢為、銳意進取的干部,最大限度調動廣大干部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建立激勵機制和容錯糾錯機制,旗幟鮮明為那些敢于擔當、踏實做事、不謀私利的干部撐腰鼓勁”。2018年,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激勵廣大干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的意見》指出:“建立健全容錯糾錯機制,寬容干部在改革創新中的失誤錯誤?!北卷椧幎ㄘ瀼睾腕w現了上述精神和要求。

                實施問責,目的是要督促黨組織和領導干部強化責任意識,激發擔當精神,而不是要束縛干部手腳。對于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在工作中特別是在改革創新中的失誤或過失,要根據情況予以寬容,旗幟鮮明為敢于擔當的干部撐腰鼓勁,從而進一步激勵廣大干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需要強調的是,實踐中,要按照黨中央要求,妥善把握事業為上、實事求是、依紀依法、容糾并舉等原則,精準有效開展問責,結合動機態度、客觀條件、程序方法、性質程度、后果影響以及挽回損失等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對該容的大膽容,符合本項規定情形的,可以不予問責或免予問責;不該容的堅決不容,對于明知故犯、上級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以及謀取私利等違紀違法行為,不適用本條規定,不能免責。實踐中,要準確把握政策界限,防止混淆問題性質、拿容錯當“保護傘”,搞紀律“松綁”,確保容錯在紀律紅線、法律底線內進行。

                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是:在集體決策中對錯誤決策提出明確反對意見或者保留意見的?!稐l例》第三條規定,黨的問責工作應當堅持錯責相當的原則。第六條還規定,問責應當分清責任;參與決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員在職責范圍內承擔重要領導責任。本項規定落實上述原則和要求,其基本含義是在集體決策中對錯誤決策提出明確反對意見或者保留意見,已經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履行了自己的職責,如果出現《條例》第七條所列問責情形的可以不予或者免予問責。這一規定的目的,在于鼓勵黨的干部堅持實事求是,在遵守黨的原則、紀律、規矩的前提下,敢于堅持正確意見,從而發揮好民主集中制的優勢,既充分發揚民主,又有效進行集中。

                第(三)項規定的情形是:在決策實施中已經履職盡責,但因不可抗力、難以預見等因素造成損失的。問責問的是失職失責的責任,對已經履職盡責,不存在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情況,因為出現了主觀難以把控、預見的因素造成損失,可以不予問責或者免予問責。這是《條例》第三條強調的“實事求是”原則的具體體現,也是精準問責要求的體現。這一理念也與國家立法中有關不可抗力等規定的精神一致,缺乏責任要件的行為不應受追究。

                本條第二款規定,“對上級錯誤決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意見未被采納,而出現本條例第七條所列問責情形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上級錯誤決定明顯違法違規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款規定有兩層含義:第一,對上級錯誤決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意見未被采納,而出現《條例》第七條所列問責情形的,可以不予問責或者免予問責;第二,上級錯誤決定明顯違法違規,但仍然執行而出現《條例》第七條所列問責情形的,則不能免予問責。本款內容借鑒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相關規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六十條規定:“公務員執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公務員應當執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執行的后果由上級負責,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边@樣規定有利于鼓勵下級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敢于堅持原則,對上級錯誤決定提出意見,盡量避免因錯誤決定造成損失。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上級錯誤決定明顯違法違規但仍然執行的,此時執行者客觀上有違法違規行為,主觀上也有相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執行上級決定”不能成為免責的理由?!懊黠@違法違規”主要是指上級作出的決定,明顯違反了相關黨內法規、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實踐中,需要把握不予問責和免予問責的區別?!安挥琛币话氵m用于已經履職盡責、不存在失職失責問題,不應當進行問責的情形;“免予”一般適用于在履職盡責方面存在失誤或者過失,造成了一定的后果或者影響,本應對其問責,但因存在規定的事由不再進行問責的情形。

                (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釋義》)